文档介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公消〔2010〕212号转发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省局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0年7月19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批准发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抓好该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浙公办(2010)115号),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省局要求:一、切实抓好《规范》的培训工作。各支队要及时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辖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判定标准,熟悉验收方法、组织程序,确保《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不断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二、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工作。各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对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建立健全验收档案,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一并报送组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要依据《规范》规定的组织程序和方法进行消防验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规定的子项评定标准按《规范》规定执行,单项评定、综合判定和抽样比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执行;《规范》规定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未作规定的,依据《规范》执行。三、切实抓好《规范》执行情况的考评工作。各支队要将《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通过考评、督查等形式,督促各地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对擅自降低标准要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切实抓好《规范》的发行工作。近期,《规范》将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统一出版发行,如需要统一订购的,请于10月30日前将订购数量报防火部技术处,省局将组织统一订购,联系人:龚承先,联系电话:0571-85863595,虚拟号:672871。附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及条文说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安厅浙公办〔2010〕115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建委(建设局):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0年7月19日发布,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抓好该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范》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关系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的发布实施是贯彻执行《消防法》、《建筑法》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规范》首次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具体内容,抽查比例及验收方法,统一了验收评定标准,是判定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重要规范,也是实施施工、监理及检测的重要标准,有利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提高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严格督促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二、切实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涵盖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全过程,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及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切实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熟悉消防验收的具体方法,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评定,保障《规范》的有效实施。三、加强对《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验收时,依照《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建立健全消防验收记录,保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加强抽查,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