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七:
中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阳光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无息返还已缴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但因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免责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效力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三)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五)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六)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领须提供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以其它科学方法作出的检验报告以及疾病诊断情况的病史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