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安全教育四年级国家安全知识教育教案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                       第一课时:一、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据20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加强全国人民的安全意识,积极维护国家安全,该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十四条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6年的4月15日,就是我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二、内容  新《国家安全法》共七章,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法律明确,“国家安全”即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对于公民和组织而言,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义务方面,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新《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意义  毋庸置疑,开展全民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培养和增强全民自觉投身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形成和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放眼现实,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形势怎样发展,在国家安全领域,所谓的绝对安全不会也不可能存在。  四、总结  对我们学生而言,就是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自觉做国家安全的模范遵守者和坚决捍卫者,既确保自己一切言行都在遵纪守法、利国利民的轨道上运行,也对一切破坏和损害国家安全的现象和行为给予旗帜鲜明的反对、毫不含糊的抵制。人人投身其中,就必能筑起国家安全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第二课时:一、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l、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的。  二、公民有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1、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是国家运用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不能放弃而又必须履行的。违者,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内容包括: (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    (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3)及时报告的义务; (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5)保守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