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通过问卷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可以向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等利害关系方发放问卷。第四条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五条利害关系方应当自反倾销立案公告之日起15天内,按照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参加反倾销调查。第六条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参加反倾销调查的意思,载明利害关系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按下列要求提交信息:(一)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当提交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金额;(二)中国国内生产者应当提交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三)中国国内进口商应当提交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四)调查机关明确要求的其他信息。利害关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应当在报名登记文件上盖章和(或)签字。第七条调查机关应当自报名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调查机关官方网站发布调查问卷,并通知已报名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第八条利害关系方未报名登记但按期提交答卷的,调查机关可以不对其答卷进行单独审查。第九条调查机关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发放问卷的期限。第十条利害关系方在回答问卷时对问卷有疑问的,可以向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第十一条答卷应当以规范汉字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出处。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件或复印件。第十二条问卷中要求提交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应随附答卷一并提交。第十三条利害关系方按照问卷要求应当将调查问卷复制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的,该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应当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第十四条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自问卷发放之日起37天内送达调查机关。利害关系方因正当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当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调查机关应当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4天前,根据利害关系方的具体情况对延期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关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通常不超过14天。第十五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当提出保密处理申请,并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供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利害关系方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调查机关应当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保密理由不充分、或者非保密概要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答卷的利害关系方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的,调查机关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和修改。利害关系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和修改,或者补充和修改后仍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调查机关能够从适当来源证明该信息是正确的之外,调查机关可以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