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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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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19/9/11 文件大小:2.2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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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各业主或者与单幢房屋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各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各类房屋的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技防设施、单元防盗门、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单位是指根据有关委托合同、协议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社区居委和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本市物业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并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但为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住宅小区同在一个出让地块上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可用于售(租)的车库(位);(三)其他存在两个以上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缴纳维修资金的房屋。单幢房屋为二个以上业主所有或者原为一个业主所有因分割转让为二个以上业主所有的房屋也须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第六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  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二)  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或与设有电梯的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三)  出售、出租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1000元标准交存;(四)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交存,其中设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五)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提取交存。设电梯的公有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提取交存。维修资金的首次交存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该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八条     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指定的维修资金银行专户,由市物管中心分户出具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代收后交付资料票据时提供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的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不包括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企业代收的维修资金不计入房屋销售价格。第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应当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第十条     业主在申请产权登记时,应当根据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且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在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房屋类别到市物管中心交存维修资金。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当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报市住房局批准后,可使用维修资金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