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职责履行、保障合法权益、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公安工作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主要包括:(一) 文职人员;(二) 技术服务人员;(三) 特勤人员;(四) 巡防人员;(五) 社区辅警;(六) 其他人员。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内保、保洁、专职车辆驾驶、水电木瓦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规定做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及优待抚恤等相关工作。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第五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开展辅助工作,无执法权。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监督下所作出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 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 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 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 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七) 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八) 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九) 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 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 办理涉及国家祕密的事项;(三) 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六) 审核案件;(七) 保管武器、警械;(A)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获得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三) 参加党团组织,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四) 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 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用工关系;(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公安机关和使用单位规章制度,行为文明、恪尽职守、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二) 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三) 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四) 不得从事与其职责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人员招聘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员额管理。原则上,公安分局机关150人,巡特警大队450人,XX街道70人,XX街道60人,XX街道50人,XX街道50人,XX街道60人,XX街道、XX镇、XX镇、XX镇(XX河XX港)、XX经济开发区(南区)分别35人、XX镇、XX镇、XX镇分别30人,XX乡、XX镇、XX镇、XX乡分别25人。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按需使用”原则,人员总量应在确定的员额范围内。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变化,需对员额进行增加的,公安分局应会同区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