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XX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XX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据实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及动用价差补贴,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利息、费用、价差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潜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告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二条经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任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若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e)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U)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匸)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四) 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占・八,五) 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穴)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匕)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g)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半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