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doc

格式:doc   大小:22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doc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9/9/12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结课论文学校:齐齐哈尔大学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班级:法学091姓名:刘硕学号: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第24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其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质疑。本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关键词]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举证责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使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体现在借款用途上,不再限于日常家庭生活,出现了为生产经营和风险投资负债;债务性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长。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以及不断地修正和解释,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然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关于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笔者认为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值得深入思考。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应加以区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护途径之一。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债务产生的时间应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一般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直到婚姻关系结束之日。这是因为,在婚姻登记以前,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合法成立,因而其身份关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男女一方与第三人产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应按个人债务认定;而在婚姻关系结束后,男女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也自然消灭,此时所产生的债务,已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时间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不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二)财产或收益应为夫妻共同所用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之一就是财产或收益的用途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对这一点的认定,应该考虑主、客观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