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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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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19/9/13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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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盐山县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促进政府统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执法,是指政府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政府统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统计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进行文字记录,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统计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录音电话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电话举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以录像、录音、照片、截图等音像资料为形式的电子设备记录材料。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政府统计部门及执法人员应根据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统计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统计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政府统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政府统计部门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八条政府统计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统计行政执法的,由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执法程序,并在统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统计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九条政府统计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要根据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等线索信息来源渠道的不同,做好记录。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