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4/2/1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126
【实施日期】 19910401
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三章治安责任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
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列公共场所
的治安管理: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服务场所;
(三)凭票进入的游览场所;
(四)有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
依法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园林、旅游、交通、体育等有关部
门,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
导、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负责人为本场所治安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内的治安安
全负责。
【章名】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五条开设公共场所,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向
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接到申请
后,应当派员核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开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治安安全条件。不具备必要的
治安安全条件的,不发给《治安许可证》。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具体规定。
第七条依法需要办理开业登记的公共场所,应当凭《治安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超核定容量的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
、展览、展销等活动,或者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举办临
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在举办的十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
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
在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上述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的五
日以前报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举办前条规定的活动,必须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并有明确
的现场治安负责人、必要的维持秩序的人员和具体的治安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歇业、停业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治安许可证》。公共场所减少经营项目或者变更
负责人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许可证》的变
更手续。公共场所转业或者增加经营项目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的规定办理。
《治安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章名】第三章治安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