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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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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doc

上传人:phl0420371 2019/9/14 文件大小:1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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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作者:————————————————————————————————日期: 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我国的司法体制一般认为属大陆法系,由于诉讼过程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和活动积极性、广泛性,所以被认为是职权主义模式。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它更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指挥、控制着整个审判进程,拥有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惩罚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我们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在历史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推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于缺乏产生集团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条件,因此在意识形态上,一方面,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是与世俗的统治相对应;另一方面,上帝被称为“天”,与世界浑然一体。这样的宗教经验,只能产生出道法自然“的观念;只能产生出侍奉权力的律令,而不能产生出控制权力的法体系。因此,在诉讼中,压制或者忽视程序的价值,司法官的任务是获取口供,对他的要求不是忠实于程序,而是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明察秋毫的手腕。他既不受程序的约束,当然也不受程序的保护,而必须对决定负全部责任。这种责任负荷太重,而又不存在审判权的相克问题,因此他的行为方式必然倾向于早请示、晚汇报,以转嫁或减轻翻案的责任风险。长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决定了视审判为行政的一个环节的观念,审判程序必然按照行政原理设计。因此,对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一方面司法被视为国家一种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与涉诉公民之间处于一种行政上的垂直关系。国家赋予司法官员广泛而独断的司法权力,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则严加限制,使被告人处于被处置的客体地位。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控制,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司法官员滥施***威,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要求经常被忽视,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强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衍生强烈的报应刑、惩罚刑。这种为我国社会长期信奉的观念认为,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这一追求惩罚和控制犯罪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取向便不谋而合。其实质是同中国固有的法文化和司法价值观的深度契合。因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道路的选择,必然受到这种传统司法价值观的影响。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刑事诉讼较为系统的程序化,在立法上引进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与制度,虽然1996年进行了修改,但法律形式主义的虚无、职权工具主义以及事实乌托邦等倾向依然存在。所以,分析和认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对诉讼价值的研究,有助于诉讼制度的完善。一、刑事诉讼的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达到移送起诉标准,就会将该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公诉部门,待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如果认为可以起诉到法院,就会将该案件移送给法院,然后由法院进行审判,在审判期间,法院会征求双方是否调解,然后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起判决。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种具体的技术操作。作为法治社会“现代性”的基本外观,程序彰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不应该只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相反,通过吸纳程序利用者的声音,程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通过双方参与促成合理决策的论证过程。这一过程不仅直接决定着个案的最终裁判并赋予其正当性,而且,通过实体法的选择与适用,间接影响着成文法的真实含义。二、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从诉讼流程的角度看,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审判。侦查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查获犯罪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给予应有、适当的保护。起诉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罪的事实是否有证据。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准确的运用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公正与效率是整个审判的核心,当事人提出诉讼,就是为了获得法院的一个公正的判决。基于"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理由,法院审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由此,公正和效率更应成为刑事诉讼的价值之一。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重构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使社会重归于和谐状态。由此可见“和谐”既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也是检查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三、多元价值的体系在刑事诉讼中,多元价值体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自与刑事诉讼中的某一个阶段或整个阶段相联。对抗主要是与侦查阶段相联系;妥协主要与起诉相联系;公正主要与审判阶段相联系。前一种价值的实现有助于后一种价值的实现;一种价值占有的份量较大就会使另一种价值的份量有所削减。从刑事诉讼的流程看,侦查、起诉、审判几个阶段都是环环紧扣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流程。作为依托于侦查、起诉、审判不同诉讼流程的价值体系,自然具有联系性,它们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价值的整体。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