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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花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4 10:17:58
桃政【2009】2号
 
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桃花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桃花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抄送:县安委办、县安监局 
桃花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督。
第四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同时”的规定;,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