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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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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9/14 文件大小:3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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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义乌市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贝!j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园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城,2017?2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事园林工程建设、养护的施工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局)和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园林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信用主体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归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第五条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管理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第七条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具体为企业业绩、技术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和执证上岗情况等。第八条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在从事园林工程施工、养护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十条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奖罚记录、社会责任以及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主体、其他组织和相关部门(以下称信息提供人)应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归集和记录方式包括:(一) 具备管理系统的,通过与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导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二) 企业输入并经市建设局书面审核后,将基础信用信息等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三) 市建设局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将归集、确认、记录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四) 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局负责录入。第十三条信息提供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市建设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市建设局收集、整理的信用信息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公布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应对归集的园林行业信用信息进行定期公布,向社会公布行业信用信息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第十六条信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设置公示期限。公示期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3个月到2年。公示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转为长期保存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示期自不良行为信息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七条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至企业终止、个人死亡止。第四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第十八条市建设局根据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对信息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评价等级。第十九条信用信息中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同一良好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原则上不重复累加。同一不良信息,若信用主体未有效整改、扩大负面影响或恶化相关情况的,可重复扣分。第二十条每日信用评价分是根据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第二^一条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一) A(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二) B(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 10%-50%(含本数);(三) C(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50%以下;(四) D(较差):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