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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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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wlgqnh 2019/9/1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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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具体收费比例(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审批。   第七条客车发班费: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车次、发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一、二级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5%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行包运输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和简易站为4%。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车辆清洗清洁费: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清洗、清洁费。清洗、清洁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清洗31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10元、30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8元,清洁车厢内卫生31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5元、30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3元。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车辆停放费: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停车场停放车辆委托车站停车场负责看管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二、三级站为:31座及以上20元/辆天,30座及以下的15元/辆天(以24小时为一天);四级及简易站按上述标准的7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对发班前2小时内到达的应班车,客运站不得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