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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鲁人社办发〔2013〕78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准备工作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对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实施许可的准备工作,选配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配齐配全相关办公设备,确保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其中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设区的市及所辖区(包括各类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实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三、加强服务和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制度,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台账,并于每季度末将台账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厅在规定网站上将获得劳务派遣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向社会动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