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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9/15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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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及其它弃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 成立安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统管统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统管统运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市统管统运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住建(环卫)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公安、规划、国土、环保、交通、物价、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1第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市物价等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产生管理第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产生或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7 日内,向市统管统运办公室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统管统运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 符合条件的,颁发核准文件,并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协议,并收取建筑垃圾代运、处置费用。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处置地点名称、工地现状平面图、工地管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行封闭施工,在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  米,其他路段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不低于  米。施工期在六个月以内的,提倡和推广使用彩钢瓦等定型化产品;施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建设实体墙围2挡,以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三)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四)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在运输出入口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运输,边清扫,或及时冲洗,保持道路路面不受污染。第十二条 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或委托市统管统运办公室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