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2 月 14 日市政府第10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唐良智2016 年 4 月 1 日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术语含义)—1—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站,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励)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鼓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第五条(职责划分)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用水、节水、排水等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周围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价格、国土、安监、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清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机动车清洗行业协会应当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清洗服务规范,协助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配套第七条(设置选址)机动车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2—第八条(设置条件)设置机动车清洗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四)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城乡规划、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第九条(设置标准)机动车清洗站应当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二)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材料覆盖;(三)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四)按规定设置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禁设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站:(一)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