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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9/9/1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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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空压站设计规范默认分类 2010-01-02 22:32:00 阅读 1648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 订阅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 3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 226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 年 5 月 10 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 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 年 5 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三章工艺系统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第五章建筑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第七章给水和排水第八章采暖和通风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  条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 ,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 100/min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第  条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  条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  条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