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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理论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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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理论研究.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9/15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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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理论研究《新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下简称“反悔权”)。反悔权的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将从理论层面探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以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情况。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消费者享有“无因退货”的权利,其实就是商家的一种承诺。由于是一项约定权利,不同商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约定不同的退货日期。从一定角度看,消费者反悔权源自于现代商业所形成的一种交易****惯,这种交易****惯上升成为了一种法律概念之后,便开始被一些国家立法规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无条件的接触合同的权利。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一)消费者反悔权是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弥补网购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不足,纠正消费者在网络信息中所做出的错误决定,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二)消费者反悔权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实质内涵消费者反悔权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的追求。商家基于自己的主动地位,为了销售出自己的商品,往往进行一些虚假或者夸大的广告宣传,这本身就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所以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对商家这一行为的纠正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诚实信用。三、《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正确解读与实践(一)“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正确解读针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条款的理解,最核心的问题是哪些商品可以适用无理由退货。法条兜底的规定固然是为了以防挂一漏万,以便适用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也因此带来了法律适用与执行上的难度。对“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们的调研相关资料显示,商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规定来确定可以退货的范围。新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了保护网购的消费者的权利,法律不可能将所有不宜退货的商品都一一列举,所以,在适用法律时要正确解读。 “按照性质不宜退货”首先,从无理由退货立法的目的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购已经风靡一时,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消费者的投诉事件。为了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平衡,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利益的天平偏向了消费者,给销售者造成太大的压力和负担,法律列举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这些商品要么是鲜活易腐的,要么是消费者定做的,都具有时效性,一旦消费者下单都买之后走再退回来,这些是完全不能再次销售的,这样就会使销售者成大很大的经济负担。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立法者在列举了四类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后进行了兜底的规定,因此,对于“其他”的理解也应当和所列举的四类商品的性质特征相同。列举的四种商品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从这可以看出不能退货的都是无法进行第二次销售的商品,所以“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是会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 “无理由”“无理由”是指消费者退货的时候不需要有任何理由,不需要像《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必须是质量不合格等要求退货。但是,“无理由”并不是无条件,消费者不能滥用这项权利。其一,《新消法》规定的退货要求必须要商品包装完好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所以,需要对“商品完好”进行判断。什么才算是“完好”?打开包装或者撕下了标签的能否算是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