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加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39号,扎实推进殡葬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在全社会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现就加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市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非法占用耕地乱建墓地、乱埋滥葬骨灰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引导广大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封建的丧葬****俗,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措施,确保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取得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县区指导、乡镇实施的办法,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止在城镇规划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河流堤坝和公铁路两侧建公墓,也不能建在偏僻的地点影响群众祭祀。二坚持集约用地原则。乡镇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每个乡镇根据人口规模、土地状况,建设1—2处公益性公墓,面积控制在5亩以上、15亩以下,保证正常的骨灰安葬。要节约土地资源,公益性公墓选址要充分利用原公共建设废址、荒废地、贫瘠地等非耕地。三坚持生态美化原则。乡镇公益性公墓要按照科学化、规模化、园林化的要求建设,积极推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安置骨灰。加强公墓管理,美化群众祭祀环境,满足群众文明祭祀的需要。四坚持多渠道筹资兴建原则。乡镇公益性公墓是面向社会、服务于民的社会公益事业,要本着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资建设。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五坚持公益性原则。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除收取成本外,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民政、物价部门综合市场建材、绿化、管护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核定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利用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创收。乡镇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严禁个人承包经营乡镇公益性公墓。三、加强乡镇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一严格审批手续。建立乡镇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公墓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公墓。二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提倡不立墓碑。墓型设计要因地制宜,做到小型、美观、环保,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公益性公墓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