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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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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最新版).doc

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5/12/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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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局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
建设局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
一、实行购房优惠政策(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个人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区政府按单套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财政补贴。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2%—4%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实行房地产交易相关费用优惠。对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一律减半收取房地产交易费、产权登记费、土地证***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揭贷款抵押手续费。(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最高额度市本级(含东坡区)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五县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各时限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利率执行。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可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为子女、父母在本市购买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购房首付款。(五)实行银行贷款利率优惠。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总房价的20%。异地在**购房者享受和**市民同等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政策。(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因地震灾害住房损毁而重新购房的,可视为首次购房。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平方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七)实行购房入户鼓励。凡在**城区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迁入办理**城区户籍,相应可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八)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报建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每平方米45元减少到每平方米30元。(九)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按附表确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十)降低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有关单位要将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主管网配套至开发小区项目用地红线。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资质要求的企业和单位,均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进入安装工程市场。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府发〔2016〕49号)文件基础上,每户共计降低620元:自来水安装由1800元/户降低为1700元/户;电安装多层由3000元/户降低为2900元/户,高层由4200元/户降低为4100元/户;天然气用新型材料安装多层由4200元/户降低为3980元/户、高层由5500元/户降低为5280元/户,用普通材料安装由3500元/户降低为3280元/户;有线数字电视安装由1200元/户降低为1000元/户。(十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