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排污收费讲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作用:1、促进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排放。2、开辟了一条可靠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促进了污染治理。3、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4、是环境监察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二、排污收费标准体系改革(一)政策上的改革1、1994年在绵阳市第三次排污收费工作会议上,国家环保局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排污收费政策要实现四个转变(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排污收费标准的改革要体现三个原则(按照补偿对环境损害的原则,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排放同质等量污染物等价收费的原则);排污费资金进行使用上的改革(排污费资金有偿使用方面的改革,改变单纯使用行政方法管理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排污费监督管理方面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加强审计、监察监督;强化排污费征收管理手段、加强排污收费稽查)排污费计算方法的改革(二)排污收费制度体系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30日第369号令)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3月20日第17号);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4月15日环发【2003】64号)、5、《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6月3日财综【2003】38号)6、《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4月财建【2003】64号)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2月1日第281号令)三、《条例》的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六章26条)第一章总则,该明确了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管理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原则。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该章规定《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四、排污费的征收管理1、征收排污费的主客体(一)主体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委托给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条例》规定实行属地收费,即市县负责申报登记和征收排污费;国家和省负责指导和稽查。(二)客体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排污者包括: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2、排污收费的征收程序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3、排污申报登记《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这是一项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排污收费工作必须履行的工作程序。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条例》明确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排污收费排污核定的依据,并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发[2003]64号文和环发[2003]187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4、排污费的征收(一)排污费的确定根据排污量核定计算出的各排污者的排污费应征收额,应经过环境监察机构审议小组的审议确定无误后,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经环境监察负责人签发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缴费通知单及时送达排污单位,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二)排污费的送达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送达回执既是排污单位收到通知单的凭证,同时送达签收日期也是开始征收排污费的起始日期。在发出《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同时,环境监察机构应同时建立排污收费统计台帐纪录,便于以后的排污收费征收的系统管理和查询,同时定期将其转为排污收费的环境监察管理档案。(三)排污费的缴纳各级财政部门应确定负责收缴排污费基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负责收缴排污者交纳的排污费;排污单位在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排污费的管理;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单位交费情况的对帐管理国库部门在收到商业银行缴入的排污费后,应将排污费的10﹪转入中央国库,90﹪转入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