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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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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shangni990 2019/9/1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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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363 号)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5 号)内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原粮(稻谷、小麦)。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轮换和管理费用等财政性补贴,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认定区粮油收储总公司为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区级储备粮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第八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计划,提出分解落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确保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粮食供需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调整充实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由江夏区粮油收储总公司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第十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区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原粮入库成本价格执行省级储备粮入库成2本价格。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上述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三章 储 存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和认定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承储企业。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储存的地址和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储存期限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3(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守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