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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格考试与颁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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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格考试与颁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9/16 文件大小: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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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以外的(下同)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安监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在线考试。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考试机构)由各市安监局根据职责确定,报省安监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各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建设达标、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各考试点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其设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一) 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 承担省级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和省属考试点的工作;(五) 承担由省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六) 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七) 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队伍建设工作;(A)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市级考试机构职责:(一)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二) 承担省安监局委托的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三)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四)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五)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六) 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考试点职责:(一)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考试方式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一条考试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后30日内,向考试机构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o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各市级考试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下月考试计划报省级考试机构审核。第十三条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作准考证,向参加考试人员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