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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19/9/1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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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综试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综试办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综试办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综试办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二)办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四)办公室i(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的日常管理。各单位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二)委系统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车辆设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其它固定资产。(三)、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办机关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五)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六)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根据管理权限不同,分别办理。机关由计财处负责办理,所属各单位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七)接收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参照购入固定资产办理登记、验收及领用,计入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财务账和资产管理系统账。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