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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9/1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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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和咨询中介机构等)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岁修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环境用水、水土保持和国土防护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指导各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水务部门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良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省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组织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承担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考核、指导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和质量检测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统一规划管理。第八条 本省境内城市防洪工程、二级以上(含二级)堤防及国土防护工程、三江平原治理工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配套工程、农业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及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实施监督。第九条 本省境内二级以下堤防工程及第八条规定以外的水利水电工程、农田水利、水保等其它水利工程,按行政辖区由行署、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农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结果进行审核,参加所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验收签证、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质量保修期内,对施工单位交工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