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绍县政办发〔2008〕13 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 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八年一月十八日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 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 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县政发〔2007〕15 号)规定,现就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绍兴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按本意见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本规定。二、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本意见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征缴。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超过 50 亿元(含 50 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四、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再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五、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许可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和县社保局出具的总承包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不提交相关凭证和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六、建设工程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通工程为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