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使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本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分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并包含以上单位的内设三级机构正副职负责人。本办法所管辖的领导人员分为二级经理和三级经理两类。其中:(1) 二级经理是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职能管理部门的正副总经理、工会副主席、业务管理中心的正副总经理、下属分公司的正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参照二级经理副职进行管理。(2) 三级经理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中心及内设三级机构正副职经理。三级机构经理助理参照三级经理副职进行管理。第三条公司管理层成员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其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公司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党管领导人员的原则。(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三)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四)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五)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权限第五条 领导人员任免(一)二级经理的任免及变动由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其中,公司纪检监察、内审、财务、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在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手续。(二)区公司三级经理任免由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和任免;分公司三级经理任免由分公司参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任免,并将任免结果报备人力资源部。(三)各单位工会机构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选举产生。选举前,各单位应将候选人名单报公司工会、公司党组审查同意;正式选举后,报公司工会、公司党组审批,并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产生,领导人员的考核,领导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领导人员的能力发展、培训提升。第四章 领导人员选拔第七条 领导人员的选拔原则:(一)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 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一般采取逐级选拔形式。对特别优秀的后备人才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越级提拔使用,且不受资历的限制。破格提拔的,应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提名。第九条领导人员人选的产生,可以通过领导提议、民主推荐候选人、组织考察或公开竞聘等方式确定人选。第十条 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政治素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成熟;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廉洁自律。(二)文化素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应具备履行其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特别优秀的领导人员可适当放宽。(三)能力素质具备履行职位职责所需要的分析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控制能力等。(四)心理素质具有健康、成熟、稳定的心理素质,遇变不惊,处乱不慌,经得起各种市场风险和变革风险的考验。(五)身体素质 有健康、良好的身体,能承担繁重而艰苦的工作。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人员的,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资历:(一)新提拔任职的,原则上应有两个以上职位合计两年以上的公司工作经历。(二)领导人员晋升的,原则上应有低一级领导人员职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担任党的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上述资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十二条公司在任命或者通过竞聘方式选拔领导人员时,被选拔对象需要符合任职能力素质模型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产生领导人员人选须经过如下程序:(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采用,也可综合运用。可成立民主推荐组织领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含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或授权委托人员、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民主推荐参与人员应含有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人事纪检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对象的提名必须经民主推荐并为多数人推荐。民主推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会议投票推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参会人员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人数,提出推荐要求;由参加推荐会的人员根据提供的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填写推荐票。会议一般由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主持。推荐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