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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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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9/9/18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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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索引号:00418859X/2013-00253内容分类:政策信息文号:发文日期:2013-08-05我市出台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为了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我市近日出台了《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意收购土地后45日内签订合同《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提出,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和其他可以收购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收购储备办法明确了收购期限。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缩短征收审批时限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我市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将原来的“拆迁”明确为“征收”,并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与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了可以征收房屋的范围。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防和外交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办法还缩短了征收审批时限。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新出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提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新办法明确了冻结期内不予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的析产和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