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2602【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27号【发布日期】1997-10-22【生效日期】1989-06-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6月7日甘政发[1989〕83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军队等单位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维护交通秩序。第四条第四条遇到《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时,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车辆第六条第六条车辆号牌应按下列规定安装:(一)机动车号牌:应按制造厂家设计的号牌位置安装,无设计位置的应在车辆的前保险杠右侧和大梁后左侧尾灯下安装;(二)临时号牌:应粘贴在挡风玻璃的右上方;(三)试车号牌:应悬挂在汽车前后的明显位置;(四)教练车号牌:应按上述(一)项机动车号牌安装的规定安装;(五)客货三轮车号牌:应按制造厂家设计的位置或车辆前后的明显位置安装;(六)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应安装在车后中间的明显位置;(七)自行车号牌:应安装在车前生产厂家商标处;(八)畜力车号牌:应安装在左车辕的外侧;(九)人力车号牌;应安装在左车把的外侧。第七条第七条我省所辖大型客车、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摩托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喷印本车车号和本单位名称或代号。第八条第八条小型出租汽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按规定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第九条第九条载重八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机动车挂车,应按规定在车身两侧前后轴之间安装防护网。第十条第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悬挂试车号牌;(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试车;(三)不准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四)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拖挂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客车不准拖带挂车;(二)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三)非机动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残疾人专用车,只准残疾人使用,使用时不准带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牵引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辆必须顺方向牵引;(二)在山区道路上牵引时,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三)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大型客车、教练车、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货运汽车,应随车配备灭火设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自行车、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并不得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载运危险物品的驾驶员,担任教练车的教练员,驾驶试车的试车员,需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持大型货运汽车实习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和八吨以上载重汽车,不准拖带或牵引其他车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服用镇静、兴奋、麻醉药物后,不准驾驶车辆。不准赤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