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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常见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19/9/19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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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满期赔付率:是计算保险行业某一经营主体当年盈亏情况的业务参考指标之一,其实际数值适合进行业务达成、市场细分及盈亏风险点分析。一般定义:保单年度满期赔付率=承保年度生效保单项下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承保年度保单的满期保费×100%简易:(已决+未决)/满期保费注:(1)没有 IBNR,有一定的滞后性。IBNR:已发生未报告责任准备金。(2)一般用年度保单满期赔付率来反映业务质量。满期保费:满期保费是指从保单生效日起至统计区间末已经满期的那部分保费。(统计时间内已了结的责任保费)=保单已过期限/保险期限*该期保费以一年期保单为例:已生效时间/365*保费收入历年制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历年制赔付率考虑的是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一般保险公司拿历年制赔付率作为衡量一个业务或者一个销售部门业务品质好坏的重要指标,从“保险主体经营的自然年度趋势”的角度上说,它比满期赔付率更有参考价值。历年制赔付率 = (当期已决赔款 + 期末未决赔款 - 期初未决赔款)/(当期保费 - 期末未到期保费 + 期初未到期保费)2、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3、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4、实际价值(车险):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5、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6、事故责任免赔率(车险):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绝对免赔率(车险):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7、相对免赔额: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对全部损失开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