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CollegeofArts&ScienceofJianghanUniversity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论文题目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英文)Ontheapplicationofthethirdpartydischargingtheprocedure学院_______文理学院_________专业法学姓名张莹学号9指导教师___廖斌2014年11月10日绪论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然而立法者并没有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实施这一法律制度。比如说第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吗?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具体指哪些原因?当事人可以基于哪些原因提出撤销之诉?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关于人身关系的诉讼吗?如何构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来源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例如,甲乙共有一财产,现甲想独占这一财产,于是甲便与丙合谋,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使得法院将这一财产判给丙所有。此时乙便失去了这一财产的所有权,当乙知道甲丙两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时,乙便可向法院主张撤销这一生效的判决。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便是基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当事人之间恶意诉讼而产生的。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的进程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与法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样的制度,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借鉴于中国台湾的立法制度,然而这一新生的制度在各国研究过程中都处于初期阶段。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5条规定:“任何判决,均准许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异议,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由此可知在法国,提出第三人撤销制度的门槛是很低的,所有的司法判决只要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都可以经第三人异议途径提出,诉讼案外人的权利依法也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在法律上也对此予以限制:对于司法行政措施以及“经法院裁判认可的协议”不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另外在具有身份专属性的诉讼中,比如判决离婚的案件:对有关选定的工会代表条件的争议对初审法院的判决都不得提出第三人异议。在期间的规定上,存在三种期间的计算规则,第一,30年的规定,自判决作出之日开始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没有时间限制,对于在其他案件中受到既判力影响的第三人而言;第三,以判决书中载明的为准,如果判决书中已经明文规定了时间则按照判决书中所载的进行,如果没有,则自判决书收到之日的两个月,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非讼案件。对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有学者认为它不应该成为独立之诉,而是附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中,将申请再审制度中的提起主体扩大到案外第三人。我觉得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独立的诉讼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与申请再审制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