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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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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1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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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三角改革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广泛汲取智慧,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每年将以课题形式组织研究珠三角改革发展有关问题。为规范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课题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社会机构负责。第一章课题确定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和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安排,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珠三角各市、省直部门和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提出选题建议,并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当年课题,报省领导小组审定。课题选题围绕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任务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珠三角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兼顾创新性、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性、实效性。第二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面向专家库成员发布课题申报通知,接受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专家库成员根-1-据个人研究领域及专长申报课题,填写《珠三角改革发展研究课题申请书》(附件1)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课题最多只能确定两名负责人,其中至少有1名专家库成员。如确定两名负责人,则分设课题第一、二负责人(以下所述“课题负责人”均指“课题第一负责人”)。鼓励课题负责人组织跨学科、网络化的研究团队。第三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需要设立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对课题申请(含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确定课题负责人。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省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第四条确定负责人后的课题,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项目,并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须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同。第五条对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定向委托研究。第三章课题管理第六条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七条课题需进行中期检查,由课题负责人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课题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第八条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题期限。课题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管理单位、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课题负责人书面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变更。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接受结题申请。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九条课题经费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划拨。第十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课题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下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财务审查。第十一条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督。第十二条课题经费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与课题负责人签订合同后拨付70%,其余30%作为预留经费待最终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第十三条课题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