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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Microsoft+Word+文档.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1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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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2009-4-29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12月2日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第六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但名称不得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四)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二)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筹备大会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三分之二,筹备大会的其他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过半数通过。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