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学与社会:社会变迁中行政法学方法论的探索
张晓燕*
法从前存在于所有民众的信念中,现在则存在于在这方面代表民众的法学家的信念当中。
——[德]萨维尼萨维尼:《当代立法与法学的使命》,79,转引自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与科学》,王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
一引言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以进步为主基调的发展史,但不可否认的是矛盾与冲突同时也充斥于这部社会历史,所以社会学上针对社会的动态运行状态更多地是用“社会变迁”这个概念进行描述,当代德国社会学家沃尔冈夫·查普夫将“社会变迁”定义为“社会结构及其社会制度的一种变化”。社会学上认为,社会发展是社会变迁的一种主要表现形态,也是社会变迁的总体趋势,以“进步”为其根本的特征,具有一维性和单向性,是对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积极肯定的价值判断,而社会变迁则更多地侧重于社会运行状态的客观事实陈述。社会变迁既包括社会进步又包括社会倒退,既包括社会的整合又包括社会的解体,具有多维性与多指向性。吴增基主编:《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303。
所以社会变迁不仅意味着经济发展,生活状况改善等顺应时代潮流的向前向上的发展,也意味着逆时代潮流的冲突与矛盾的存在。社会变迁,体现了社会整体性和综合性的变化。所以,社会变迁对于人类而言,不仅仅只是从社会发展中受益,更需要应对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种种矛盾与冲突。如果说原始社会人类总是被动地凭借其本能应对周围的变化,那么自国家产生以来,人们则总是自觉与主动地应对和推定社会的变迁,最初时更多地是以暴力革命的形式来解决社会变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所以社会变迁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动荡,人们总是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够使社会运行恢复到其轨道之中。但随着自由与民主理念的兴起,在理性主义思潮的支配下,人们逐渐疏离暴力,他们认识到通过制度化的理性解决方式来应对社会变迁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显然要比暴力方式来得更合理、更彻底,付出的代价显然也小得很多。因此,人们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出作为自己利益代言人的代表组成代议机构,由代表利用其集体智识上的优势制定出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主要工具。法律,从此成为社会,特别是变迁社会的最优的统治者。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我国进入改革阶段,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
、社会主体结构、权利结构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缺页码。
在社会获得高度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上升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冲突凸显。在社会学的视角看来,我国进入一个社会变迁的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目标,寻求法律对社会的“统治”就意味着法律必须成为社会生活的权威,那么法律就必须随时具备对社会生活进行充分解释和处理能力,避免“法律对生活失语”现象的出现,为此,法律应该随时跟进社会生活,寻求和社会现实与需求之间“缺口”的最小化,正如亨利·梅因所言:“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亨利·梅因:《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