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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系统的音质评价.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9/21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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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摘要业务广播背景广播紧急广播1 级2 级3 级1 级2 级3 级1 级2 级3 级STIPA≥≥≥———≥≥≥≥70dB≥65dB—≥70dB≥65dB—≥70dB≥65dB—传输频率特性(室内—Hz)*160~~10dB250~4k0~12dB250~4k0~14dB160~~10dB250~4k0~12dB————公共广播系统的音质评价一、概述公共广播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已于 2008 年 7 月通过建设部和信产部联合审查,送批待颁布。该标准用三项指标规范公共广播系统的音质: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 STIPA——语言可懂度的一种客观评价指标;系统设备信噪比;传输频率特性。具体指标见表 1。表 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音质评价指标*仅属摘要,详见《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本来,音质评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人发出来的声音、由乐器发出来的声音、由电声设备重放出来的声音,都可以对其音质进行描述,但都很难作出是“好”或是“坏”的简单定评。事实上,对于同一个声音,不同的人听起来,其评价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心境下,其评价也会是不同的。但对于电声系统的重放声(不包括电子乐器的原发声),如果把其音质的好坏对应于“保真度”的高低,则应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定评。另外,对电声工程系统的音质评价同对电声器件的音质评价是有差别的。本文针对前者,是指对作为一项扩声工程的电声系统的音质评价。对于电声系统的音质评价,有两种评价方法: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一般认为,它们各自都是不充分的,正确的评价需要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互补。但是,到目前为止,各种主观音质评价方法都还不十分便于工程应用;而且主观评价的结果,可能会同客观指标有不同程度的矛盾。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行的有关音响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没有直接对系统的音质作出简明的规范。通常的做法是用一系列客观指标来映射系统的音质,这些指标包括“混响时间”、“声能比”、“传输频率特性”、“信噪比”、“非线性失真”、“声压级的动态范围(最大声压级)”......等等。毫无疑问,“音质”是所有电声工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因此最好用一种既易于工程操作又不容易产生歧义的办法予以规范。对于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音质评价问题可能比厅堂以及影剧院音响工程简单,因为前者主要是语言扩声而后者更重要的是音乐扩声,所以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的音质评价,可以把重点放在对“语言可懂度”( 或“语言清晰度”)的评价上。为此《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首次引入了“语言可懂度”的客观指标,作为其音质评价的主干。二、有关语言可懂度的评价标准有关语言可懂度的评价,有现成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有 IEC 标准。例如,属于主观评价的有《声学 语言清晰度测试方法》GB/T 15508-1995 和《通信设备汉语清晰度测试方法》SJ2467-84;属于客观评价的有《Objective rating ofspeech intelligibility by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IEC60268-16 (简称 STI法),以及前文述及的一些客观指标的集合。用于主观评价的 GB/T 15508-1995 和 SJ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