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低压电工初训模块一第一章电工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安全职责条件电工作业安全工作制度1-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二字方针”。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2-1安全生产法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新《安全生产法》坚持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并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新的《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2-1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1-2-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1-2-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3-1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1-3-2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国家规定了11种作业类别为特种作业。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