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目的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工作及闵行区“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区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及我镇实际,为加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政策依据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浦江镇关于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暂行办法》(闵浦府[2002]31号)、《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的意见》(闵委发[2003]23号)和《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闵委发[2009]15号)、《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闵委发[2011]36号)。第三条、改革原则3、维护农民利益。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改革,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和城市化成果,拥有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4、实行民主决策。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讨论和表决,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5、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沿革的实际情况,实施因地制宜、分别指导、形式多样、一村一策等改革路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三者利益关系,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6、发展集体经济。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基本前提,建立产权明晰、农民持股、民主管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建立健全农民长效增收机制奠定物质基础。二、组织机构第四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7、镇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改革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经济、信访、民政的副镇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组成。8、镇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内)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9、拟实施改革的村都必须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改革工作小组”)。村改革工作小组是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办事机构。10、村改革工作小组成员5—7人,现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担任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总会计,村民代表任组员,其中村民代表不少于2名。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11、村民代表会议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决策机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一切重大事项,包括改革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都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1)村民代表会议可根据村的规模设定不同的代表人数,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5人。村民代表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推选产生。(2)村民代表会议对重大事项表决必须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且同意的票数超过代表总数的50%,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必须由同意决议的村民代表签名。三、改革范围和形式第七条、改革范围12、改革范围为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3、列入改革的资产可以是存量资产(包含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也可以是增量资产(即: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增资扩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用货币参与投资。)。第八条、改革形式14、不与撤村同步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将经营性存量资产以农龄量化给村民,土地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量化。15、与撤村同步改革的,应将全部存量资产量化分配。四、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第九条、资产评估16、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镇级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推荐评估机构(不少于两个),并根据改革要求明确评估方法(一般为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的选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17、村改革工作小组应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评估要求和收费标准。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18、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先提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预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应向村民代表会议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建议。19、村民代表会议在听取评估机构的评估情况说明和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结果确认建议后,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村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