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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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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解除的规定、合同撤销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无效理由,第52条已有明确规定,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是本文强调的当前无效化的主要特点,突出表现在外国公司(包括港、澳、台地区)违反中国内地关于外资从事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规定擅自开展国际特许以及特许者不具有注册商标而开展特许经营等两个方面。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解除规定的几种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解除有三种类型,即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依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所谓协商解除合同,即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法律规定某些当事人享有的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虽然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区别,表现在:1、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2、协商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权,而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本身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消灭。3、协商解除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而约定解除权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供补救,使其有可能通过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法定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具体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解除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出现上述情形,则另一方均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例如特许人无法帮助被特许人获得某行业特许证,致使被特许人无法进行特许经营导致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被特许人可主张解除合同。(二)基于《条例》第十二条的合同解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条文理解及其立法背景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毁约的权利,是一种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合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并且,拥有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一旦行使权利,合同也自解除权行使之时终止。由于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任意解除权是《条例》的要求,所以,特许人不能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与被特许人预先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即使有类似约定,因违反法规规定,也是无效的。《条例》第十二条是目前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情况下做出的立法,其目的在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