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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2/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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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
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申请注册和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委托,开展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注重物业管理师政策法规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物业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
(三)物业管理方案及其实施;
(四)物业管理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五)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选修课注重物业管理师知识结构的完善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外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动态;
(二)科技成果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建设工程等专业知
识;
(四)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
(五)与物业管理师执业相关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课程,并通过测试或者考核合格。物业管理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应当不少于2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单独计算,不得累计到下一个注册有效期。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0学时的必修课继续教育,并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具本地区物业管理师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形式和培训计划等内容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发布。
第八条下列情况申请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
的;
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重新申请注册的;
逾期申请延续注册。
本办法生效前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与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一)参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二)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物业管理课题研究的,每项按20学时计算;
(三)参加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编写以及考试命题、审题、评卷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四)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参考教材编写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五)参加高等院校教学指导机构组织的物业管理专业标准编制、专业教材编写和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六))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物业管理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物业管理专著或者教材的,第一作者按20学时计算、第二作者按10学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