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采购人(甲方):荣县人民医院中标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屏山县政府采购中心荣县人民医院园林绿化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荣采公(2012)03号)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货物见招标文件之项目清单。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即RMB¥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养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甲方有变更需要或需要增加货物的按实计算。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标准。3、绿化植物出现死亡问题,乙方应负责死亡植物的补栽,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绿化场地检查绿化植物的规格和施工进度。5、绿化植物栽植完毕后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第三方施工不当造成的植物死亡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四、交货及验收1、乙方施工和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60日内,如现场已满足开工条件,乙方当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天内进行施工,随即在45日内全部完成假山小溪制作及绿化植物栽植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2014年5月30日前全部完成假山小溪制作及绿化植物栽植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施工结束后7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一年养护期;养护期间发生植物死亡问题,由乙方进行补栽;养护期结束后7日内完成最终验收;(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3、施工结束后7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的,视同已进行工程验收并验收合格。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的要求进行。五、付款方式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及乙方已经交给政府采购中心合同履约保证金款额¥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后的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30%的价款、款额¥元,人民币大写:元整。2、主要工程完工,甲方现场核实后,甲方在7日内支付乙方合同金额40%的价款款额¥元,人民币大写:元整。3、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支付凭证资料文件的7日内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25%款项:¥元,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