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货币经纪服务协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天津XX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XX区南京路XX号津汇广场写字楼B座XX室邮编:3000XX乙方: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XX区锦什坊街XX号邮编:1000XX第一条为明确货币经纪服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经纪服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合同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XX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和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署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旨在规范甲方为乙方提供货币经纪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并在双方实质性地开展业务时产生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将作为双方开展所有业务的依据。双方共同保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且其对本协议和其它相关文件的签发、交付及履行是合法有效的。第三条甲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经营范围向乙方提供货币经纪服务,主要包括:(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经纪服务均符合《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等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或信息。第四条甲方将作为合约交易双方(买方和卖方)的中间人,撮合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得作为交易主体与市场内任何对手进行交易。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甲方无权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代表乙方签署合约,亦无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乙方构成约束。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方式包括:1、 提供市场行情和相关信息;2、 受托报价和寻找交易对手;3、 协助达成交易;4、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方式。第五条乙方根据营业许可的市场业务范围和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委托甲方提供相应的经纪服务。乙方如果于任何时间无法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则无权使用相关服务且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第六条对于由甲方撮合的交易,交易(包括交易的结算和清算)的所有条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和同意,由交易引起的任何争议亦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除重大疏忽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外,甲方不承担因交易可能产生或可能与交易有关的索赔、诉讼或责任。第七条甲方提供经纪服务时将:(1)在接受乙方的口头或书面(包括电子方式等)指示后,努力寻找最符合乙方需求的交易对手;(2)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第三方数据提供服务或其他适当的传输方式,将出价和要价信息通知潜在交易对手,并努力将相关市场标准惯例通知交易对手;(3)发现潜在交易对手后,尽快将交易的详情通知乙方;(4)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潜在交易对手或者交易的有关信息,但法律规定或法定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在上述情形下,甲方应在向有权机关披露前通知乙方;(5)在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事先约定的方式确认成交后,该笔交易应予达成。甲方于交易当H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及乙方交易对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