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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9/23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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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206198生产设备事故管理条例编号:XSC-004(第三版)(受控)2014-12-26 发布 2014-12-29 (编号:XSC-004)(第三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设备事故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设备事故,结合武安工业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安工业区的生产、设备事故管理。第三条 事故管理指导方针:预防为主,事故损失最小,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五条 事故管理内容:包括事故报告、事故抢修、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责任追究、防范措施、事故统计。第六条 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条例分生产事故和设备事故两部分。第二章 生产事故第八条 生产事故定义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组织、指挥、协调不当,生产计划平衡失误,1岗位人员工作责任不到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因素,导致生产被迫停产或被迫减缓生产,造成产量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达到了规定的界限。第九条 生产事故分级生产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停产时间直接影响产量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本单位产品产量日计划乘以当月单位产品毛利润计算。(一)特大生产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在200 万元以上,或停产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二)重大生产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200 万元之内(含 200 万元),或停产时间在 24-48 小时之内(含 48 小时)的生产事故。(三)较大生产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在20-50 万元之内(含 50 万元),或停产时间在 8-24 小时之内(含 24 小时)的生产事故。(四)一般生产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20万元之内(含 20 万元),或停产时间在 8 小时之内(含 8 小时)的生产事故。第十条 生产事故的报告(一)事故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名称、地点、时间、人员、工种、事故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二)各单位发生生产、设备、安全和质量事故后,总调值班调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判断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和事故处理时间。同时组织相关实业部领导及时到现场。1(三)属于重大事故,如水电风气供应中断、大型机组突发故障(高炉、焦化风机等),立即逐级汇报到主管副总,包括安全部门主管领导。(四)对于只影响本单位不影响其他工序的事故,事故处理时间在 1 小时内的,总调值班调度负责处理;事故处理时间 1--4 小时的,10 分钟内汇报实业部主管领导,15 分钟内汇报总调主任和部室主管领导及安全主管领导,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向上级汇报;事故处理时间超过 4 小时的,10 分钟内汇报实业部主管领导,15 分钟内汇报总调主任和部室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部主管领导;30 分钟内汇报主管副总。(五)对于影响其他工序的事故,事故处理时间在半小时内的,总调值班调度负责处理;事故处理时间 --2 小时的,10 分钟内汇报实业部主管领导及影响到的实业部主管领导,15 分钟内汇报总调主任和部室主管领导及安全主管领导,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向上级汇报;事故处理时间超过 2 小时的,10 分钟内汇报实业部主管领导和影响到的实业部主管领导,15 分钟内汇报总调主任和部室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部主管领导,30 分钟内汇报主管副总。(六)总调值班调度是事故汇报责任人,不论其他人员是否向上级汇报,值班调度都要按照要求逐级汇报,并做好记录。第十一条 生产事故的抢修发生生产事故后,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生产。生产管理部统一协调,可以调用工业区内一切车辆、人力、物资等组织抢修工作,参加抢修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对抢修不力者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对事故抢修有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二条 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生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发生一般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组织本单2位岗位人员、维修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实业部事故调查组;发生较大生产事故由生产管理部、相关职能部室、事故责任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发生重大及特大生产事故,由主管副总牵头,相关职能部室主要领导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