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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费[2016]372号++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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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费[2016]372号++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3 文件大小:1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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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费[2016]372号++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闽价费〔2016〕372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省环保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6〕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取消“放射性监测收费标准”中“X射线(含CT机)环境辐射监测、γ治疗机环境辐射监测、加速器环境辐射监测、密封放射源环境辐射监测”四个监测项目收费,其余项目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原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和出具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四、本复函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同时废止。附件: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7日附件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一)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1一般地区地表水、废水采样点、次、项14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采深层水样时,每下降5米加收10%采样费3、其他固体物采样参照土壤标准进行收费。2地下水、内海海域海水、偏远山区地表水采样点、次、项103外海域海水采样点、次、项204内河、内海域底质采样点、次、项155水生生物采样点、次、项156流量测量点、次57土壤采样点、次15剖面508感观指标、水温现场测量个数据2(二)大气、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1环境大气采样点、次、项301、开设监测孔、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12小时以上连续采样按100元/点、次、项收费3、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大于5米)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4、当烟气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