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 2 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 1 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 2 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投标人少于 3 人的,经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统一在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大厅进行。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标条件。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一)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 30 日完成;1 / 8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二)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选择经市房产局备案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 应当到市房产局备案,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三)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备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规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说明,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对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招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四)物业管理用房证明;(五)招标文件;(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七)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2 / 8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一)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三)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