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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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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whan305 2019/9/23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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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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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04]30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各后勤经营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其主要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国资办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四)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按月与学校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第六条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是学校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一)实验室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的固定资产。(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二)运用《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三)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五)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