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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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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9/23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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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烟价[2004]3 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 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以上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 号)同时废止。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二 OO 四年一月五日附件一: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表服务等级  评分标准(满分 100 分) 基准价格(元/) 浮动幅度甲  90 分以上   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乙 80 分至 89 分   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1丙  70 分至 79 分   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丁  60 分至 69 分    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本市住宅小区、别墅、非住宅房屋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对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及为业主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烟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并对市属及外地驻烟的物业管理企业在芝罘区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管理服务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别墅区和非住宅房屋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