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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oc

上传人:tiros009 2014/2/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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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高怀友,刘凤枝,赵玉杰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天津 300191
摘要:目前中国已经颁布的各类产地环境类标准已超过30多个(不含地方标准),与欧美发达国家同类标准相比,中国现行的产地环境类标准普遍存在着制定程序不严谨、相关标准之间衔接统一不够、标准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标准的针对性与实用性不强、标准与分析检验方法不配套等共同的问题。通过实例和数据,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了改革现行的标准管理模式、加强基础性科学研究、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标准、培育专业技术队伍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标准;环境质量;产地
中图分类号:X-6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75(2004)04-0691-04
从上世纪末开始,随着中国农业生产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加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对农业生产实施“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过程中,产地环境的好坏将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制定配套的产地环境标准并严格施行,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仅农业部颁布的产地环境类标准已经超过30个,多数省份也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受管理体制、经费投入、基础研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已颁布施行的产地环境标准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1 当前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标准作为技术性法规的严肃性体现得不够充分
严格地说,产地环境标准是国家农业与环境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依据,因此,标准的制定、颁布、实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由于对标准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加之标准制定的时间紧、经费少,为数不少的产地环境标准是在资料占有、科学研究和试验验证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标准颁布前未能充分征求相关科研、推广、生产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以致在标准中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低级错误。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颁布的《农产品安全质量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 -2001)为例,标准制订者直接引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了氮氧化物指标及其标准值,然而,国家环保总局2000年在环发[2000]1号文《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中取消了NOx指标,并把NO2的标准值作了修改,标准制定者在资料占有不充分的情况下,引用了过期的标准,导致了不应有的错误。
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环境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严肃性体现得相当充分。例如,美国环保局(EPA)颁布的标准与其它法规一样同属于联邦法规,每年联邦公报办公室都将历年发布的联邦法规(标准)编纂为《联邦法规典》,环保法规为第四十部分[1]。美国工业界一度对EPA制定的关于细颗粒物和地面臭氧的标准提出诉讼,2002年3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一致裁定EPA制定该标准不是随意的,制定这一标准对保护公共健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裁定标准有效。
标准之间的衔接、统一有待加强
中国的标准体系框架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