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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9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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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99号).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9/24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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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缪瑞林2014年1月23日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第七条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九条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一)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 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三)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四)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第十条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一) 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二)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三) 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第十二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