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xxxx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负责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内部宣传刊物、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4、公司盈利预测;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7、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19、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2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21、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2、收购或者兼并;23、合并或者分立;2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25、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2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27、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28、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29、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30、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31、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3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3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